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有哪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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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有哪些体现?

作者:泉州盛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4 08:40:37

随着泉州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很多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商标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起名字阶段就让大部分申请人头疼不已。经过多方面了解和咨询,事情总有峰回路转的情况,对于眼看着他人手里攥着一份自己急需要的商标,不少人了解到了商标还有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一事,即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对其进行撤销掉,从而让商标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今天要强调的是被提撤销方的地址问题。

由于被撤销方的地址发生过变更,未能及时在商标局进行相应的商标地址变更,进而导致商标局下发的各类通知性文件不能收到,一些涉及到时间期限的商标救济措施因此就耽搁了,因此不经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一定要注意,不仅仅申请主体变更了要第一时间做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变更,申请地址发生了改变也要第一时间做商标地址变更,否则造成商标莫名被无效了得不偿失。

失效专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要对其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进行初步审查。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成为失效专利。

(二)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失效专利。

(三)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

(四)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专利权具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法律管辖的领域内得到支持与保护。国外专利如果未在一年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该项专利在中国就成为失效专利。

(五)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费用。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也成了失效专利。

(六)发明专利申请案被驳回。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驳回了专利申请。

(七)专利授权前的撤回申请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了专利申请,或在授予专利权后,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八)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有些专利技术虽然还在保护期内,但专利权人已认为不具备利用价值,不愿意继续为之承担各项义务,而自动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九)保护期届满。授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我国的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

为什么要赶紧做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于2013年3月1日实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标准院参与共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

一、企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打破知识产权壁垒: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中,企业布局海外市场时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获取核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突破改壁垒的重要商业武器;

2、紧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量逐年上升,在遭遇侵权时如何有效应对,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甚至企业的兴亡;

3、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数量的日益增多,对庞大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挥其最大效益,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完成转型升级,奠定和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二、贯标对企业的价值:

1、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打破知识产权壁垒;

2、有效监控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风险,程序化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事务;

3、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5、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三、知识产权贯标的总流程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高的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分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属于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显著性弱的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泉州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来看,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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